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存在诸多区别。环境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请,具有高效性,程序相对简便,审查范围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环境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具公正性和权威性,程序严格,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者在性质、受理机关、审查范围、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存在明显区别。
1、性质不同
环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方式。它由行政机关对自身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环境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2、受理机关不同
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例如,对某县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环保局或者县政府申请复议。而环境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3、审查范围不同
环境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而环境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极少数情况下,法院才会审查合理性。
4、程序不同
环境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灵活,注重效率。复议机关通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才进行调查取证和听取当事人意见。而环境行政诉讼程序严格、规范,有明确的立案、审理、判决等阶段,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和庭审程序,更强调公正性和权威性。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在程序上有显著差异。
1、申请与受理阶段
在环境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而在环境行政诉讼中,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审理阶段
环境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复议机关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而环境行政诉讼一般实行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通过庭审查明事实。
3、决定与判决阶段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复议决定包括维持、撤销、变更等多种形式。而环境行政诉讼中,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四十五日。法院作出的判决有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
1、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环境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等情况都可以申请环境行政复议。
2、可提起诉讼的范围
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有一定重合,但也有不同。一般来说,只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对于一些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通常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即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根据某些特定的环境法规,对于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争议,可能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在性质、受理机关、审查范围、程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环境行政纠纷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比如,是更注重效率选择复议,还是更看重司法公正选择诉讼。如果在选择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判断存在疑问等,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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