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定金和违约金的赔偿需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两者性质不同且不能同时适用,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和违约金是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两者的法律性质、适用规则存在显著差异,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方式。
首先,定金的赔偿规则基于“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定金金额并非由当事人随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例如,若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定金约定30万元,则仅20万元视为定金,剩余10万元需按预付款处理,违约时不适用定金罚则。
其次,违约金的赔偿规则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以实际损失的30%为判断标准,超过部分可能被调低。
关键问题在于,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守约方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择其一主张权利,不能同时要求违约方既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又支付违约金。例如,合同既约定定金20万元(双倍返还为40万元),又约定违约金30万元,若收受定金方违约,守约方只能选择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要求支付违约金30万元,而非两者叠加。
那么,守约方应如何选择更有利的赔偿方式?通常需比较定金罚则的金额与违约金金额,并结合实际损失综合判断。若定金罚则(如双倍返还40万元)高于违约金(30万元),且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选择定金条款更优;若违约金金额更高(如约定违约金50万元),或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实际损失达60万元),则选择违约金条款,并可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至实际损失额。
此外,若选择定金或违约金后仍有损失未覆盖,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差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例如,选择定金罚则获赔40万元,但实际损失达50万元,守约方可另行主张10万元的损失赔偿,以填补差额。
综上,违约方定金和违约金的赔偿需遵循“择一适用”原则,守约方应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等因素选择最优方案,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