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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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2025-12-09 02: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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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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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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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效力状态、形成原因、权利行使主体、权利行使期限及法律后果五个方面。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需经追认才有效;可撤销合同已生效,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被撤销。两者在法律依据、权利主体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一、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因主体资格缺陷(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等),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特定主体追认才能生效。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171条,此类合同成立后未立即生效,处于“待生效”状态。

可撤销合同则是合同成立时已具备生效要件,自成立时起生效,但因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律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一旦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47-151条,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二、形成原因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源于主体资格瑕疵,具体包括三类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5条);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171条);三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民法典》第597条)。

可撤销合同的形成源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包括四类情形:一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7条);二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8条);三是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0条);四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

三、权利行使主体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追认权人”的意思表示,具体主体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145条)、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民法典》第171条)、无权处分中的权利人(《民法典》第597条)。只有这些主体有权决定是否追认合同,其他人无权干预。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的选择,撤销权人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例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因重大误解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或显失公平中的弱势方(《民法典》第147-151条)。

四、权利行使期限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限制: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需在“相对人催告后三十日内”作出追认(《民法典》第145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同样需在“相对人催告后三十日内”作出(《民法典》第171条)。若未按时追认,视为拒绝追认。

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因情形不同而有差异: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民法典》第152条);欺诈、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胁迫的撤销权期限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逾期撤销权消灭。

五、法律后果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分两种:若追认权人追认,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若拒绝追认或未在法定期限内追认,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权利义务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民法典》第157条)。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分两种:若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民法典》第155条、第157条);若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或撤销权因期限届满消灭),合同继续有效,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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