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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是对方还是自己名字

2025-12-08 23: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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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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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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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民事主体,其名字应为接受委托的一方(即被委托人)的名字,而非委托人自己的名字。

在法律行为中,“受托人”的身份界定需结合委托关系的核心要素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一法律定义明确了受托人在委托关系中的定位——受托人是接受委托并实际执行委托事务的一方,其名字必须为接受委托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名称或姓名。

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委托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二者的区分是理解受托人身份的关键。委托人是发起委托行为、赋予受托人处理事务权限的一方,例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委托中介出售房产的房主等;受托人则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依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主体,例如接受委托的律师、中介机构等。二者属于委托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因此受托人名字不可能是委托人自己,而应是接受委托的另一方。

实践中,受托人名字的具体表现形式需结合委托场景确定。在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中,受托人名字为自然人的真实姓名(需与身份证件一致),例如甲委托乙代为领取文件,受托人即为乙,名字填写“乙”;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情况下,需填写其工商登记的法定名称,例如某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处理法律事务,受托人名字应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如“XX律师事务所”)。此外,在涉及代理、信托等特殊场景中,受托人可能以“代理人”“信托受托人”等身份出现,但其核心仍是接受委托的一方,名字需与该主体的法定身份信息一致。

填写受托人信息时需注意以下两点,以避免法律风险:一是确保受托人身份真实可追溯,自然人需核对身份证件姓名,法人需核对营业执照名称,避免使用别名、昵称或错误名称,否则可能因主体不明确导致委托行为无效;二是明确受托人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0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需变更指示需经委托人同意。若受托人名字错误,可能导致实际处理事务的主体与授权主体不一致,进而引发权限争议或责任纠纷。

综上,受托人作为接受委托的一方,其名字必须是被委托人的法定名称或姓名,这是委托关系合法性与可执行性的基础。在签署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时,需严格核对受托人身份信息,确保与实际接受委托的主体一致,以保障委托事务的顺利履行及双方合法权益。

受托人是对方还是自己名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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