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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哪

2025-12-03 10: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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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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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作用、数额限制和违约处理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能约束双方履行合同,数额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20%,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订金不具担保性质,视为预付款,违约时按双方约定处理,无双倍返还规则。

从法律性质来看,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作用也有所不同。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会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罚则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订金则主要是为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一定款项,为交易的达成提供资金上的准备,当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数额限制方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限制。

违约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按照上述规则处理。而订金在违约时,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将订金退还支付方。例如,购房者支付了定金后又不想买房了,那么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若开发商违约不卖房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但如果购房者支付的是订金,不想买房时,开发商应退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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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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