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报工伤的费用承担需分情况来看。若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符合规定的费用大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费用承担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与工伤相关的合理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个人申报工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合理费用,比如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等,在认定为工伤后,也会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单位缴纳了保险,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若单位未缴纳保险,则由单位承担。个人申报工伤费用的承担主体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