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级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得相应赔偿。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标准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若存在其他情况,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也需依法处理。赔偿涉及多方面法律规定和标准,需准确把握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当上海市发生十级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赔偿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十级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这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可能面临的后续医疗费用等的一种补偿。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样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此补偿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因工伤可能在就业方面受到一定影响,帮助其在重新就业过程中过渡。
3、其他赔偿
除上述两项主要赔偿外,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还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若存在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也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了解赔偿计算方式对于明确赔偿金额至关重要。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
如前文所述,这两项赔偿均以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假设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X元,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总额就是6X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Y元,停工留薪期为Z个月,那么停工留薪期工资就是Y×Z元。
3、综合计算
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相加,就可以得出工伤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可获得的总赔偿金额。
申请赔偿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1、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完成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赔偿申请
确定为十级工伤且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后,职工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向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申请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综上所述,上海市十级工伤后不续签合同的赔偿涉及多个方面和流程。相关的问题还可能包括赔偿申请不被受理怎么办、赔偿标准是否会随着时间变化等。如果您在工伤赔偿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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