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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得病算不算工伤事故

2025-11-24 0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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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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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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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得病不一定算工伤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是与工作环境等因素有直接关联的职业病,也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普通疾病通常不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例如,在工地正常施工过程中,工人突然晕倒,经送医抢救,但在48小时内不幸离世,这种情况就可按照工伤处理。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与工作的紧张程度、强度等可能存在一定关联,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将其纳入工伤范围。

如果在工地所患疾病是职业病,也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比如,长期在工地从事石材切割工作的工人,由于长期吸入粉尘,患上了尘肺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类疾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导致的,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是普通的疾病,如感冒、发烧等,通常不认定为工伤。因为这些疾病与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身体不适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所以,工地得病是否算工伤事故,要依据具体的疾病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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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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