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的误工费(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由用人单位出钱。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停工留薪期工资仍由单位负责。
在工伤赔偿领域,误工费通常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形式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有其合理性。因为职工是在为单位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单位有责任保障职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收入。而且,这也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所以,无论何种情况,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其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