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用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使用范围、管理部门、权力和确认力、刻制上存在区别,但在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上,通常二者是等同的。
使用范围有所不同。合同专用章,从其名称来看,主要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它是专门为合同签订这一特定业务场景而设置的,比如在商业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各类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使用。而公章的使用范围则更为广泛,它可以涵盖公司的所有业务活动,除了签订合同,还可用于公司的各类公文、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等,是公司权力的象征,代表着公司的整体意志。
管理部门不一样。合同专用章一般由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这样可以更好地对合同签订流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的规定和利益。公章通常由公司的行政部门或高层管理人员保管,因为公章涉及公司的全面事务,需要更高级别的管理和控制。
权力和确认力存在差异。合同专用章主要是对合同内容的确认,表明公司对该合同的认可和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它的效力主要局限于合同相关事务。公章具有最高的权力和确认力,其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行为和决策,在所有公司文件和事务中都具有权威性。
刻制方面也有不同。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相对较为灵活,一般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和业务情况决定是否刻制,刻制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公章的刻制则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和备案,是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不过,依据《民法典》规定,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无论是使用合同专用章还是公章,只要是真实有效的,都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