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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审报超过时间会怎么样吗

2025-11-17 1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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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超过时间,可能导致职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相应的工伤待遇费用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也无需担责则由职工自行负担。若没有正当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30日未申报工伤,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1年未申报,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这意味着职工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如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仍有可能通过合理途径进行工伤认定。但总体而言,工伤申报应及时进行,以保障自身权益能顺利得到工伤保险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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