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中止无需当事人专门办理手续。一般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依职权决定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的中止通常是由于出现了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并非由申请人主动去办理中止手续。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决定中止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是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该结论尚未作出的;二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主动启动中止程序,他们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一旦确定符合中止条件,就会制作书面的中止通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只需等待中止情形消除即可。
当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流程也不需要申请人额外办理复杂手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继续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要做的就是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如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补充材料等。如果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对工伤认定中止或恢复程序有疑问,可以通过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中止手续主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办理,申请人按照规定配合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