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效,仍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等途径维护权益,但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前提,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效时,有以下解决办法。
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即便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取赔偿,劳动者仍可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争取达成赔偿协议。因为用人单位可能基于道义、自身形象等因素,愿意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者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或者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劳动者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要证明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以及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存在过错等。
特殊情况的救济:如果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形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请求其考虑这些特殊因素,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