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一般可以申请一次,但存在特殊情况可再次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工伤认定通常只能申请一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的。比如,当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工伤认定结论时,相关人员可以申请再次认定。又或者原工伤认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如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没有管辖权、认定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要求撤销原认定结果,并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原认定机关重新作出认定,那么就会进入再次申请认定的程序。
虽然一般工伤认定是一次申请,但基于特定情形和法律程序,是存在再次申请的可能性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确保工伤认定结果公正性的重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