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包括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的有效期,单位一般是3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劳动者一方是1年内。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没有严格统一的时间限制,但通常要在工伤认定之后。
首先来看申请工伤认定的有效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再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有效期限制,但一般要在工伤认定完成之后进行。因为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需要以工伤认定为前提。不过,尽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及时确定赔偿标准和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拖延时间过长,可能会因为伤情恢复等因素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也可能会影响到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