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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解除合同有哪些赔偿项目

2025-10-25 07: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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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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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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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解除合同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还可能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项目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按照一定的月数乘以本人工资来计算。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方面的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的标准差异较大,一般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3.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项目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该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就业受限的一种补偿,帮助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或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护理费
如果工伤导致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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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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