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时,工资一般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结清较为合适,也可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支付周期。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主动离职,完成工作交接、办理好离职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结清工资。这是从法律规定层面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会按照自身的工资发放周期来支付离职员工的工资。例如,单位通常是每月 15 号发放上月工资,若员工在月中主动离职,单位可能会等到下一个 15 号再发放其离职前的工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被允许的,前提是双方有这样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过,如果超过了正常的工资支付周期,甚至恶意拖欠离职员工工资,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者主动离职时,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结清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仲裁时,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的具体数额等情况。
主动离职时工资最好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结清,若因单位工资发放周期等原因不能即时结清,也应在合理合法的约定日期得到支付。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权益,遇到工资拖欠等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权。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