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医疗康复待遇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工伤治疗期间的各项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在报销范围内。同时,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也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依次递减。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还会有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五、六级伤残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还可能享受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工亡待遇主要是针对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