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持召开主体按以下顺序确定:首先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对于解决公司突发或重要事项至关重要,而明确其主持召开主体能确保会议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所以临时股东会会议通常先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负责人,自然是会议的首要主持人。这是因为董事长在公司决策和管理中具有重要职责和影响力,能够较好地把控会议的节奏和方向。
现实中可能存在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比如董事长因身体原因、个人事务等不能主持会议,或者董事长主观上不履行主持职责。这时,副董事长就应当站出来主持会议。副董事长在公司中也是重要的管理层成员,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决策经验,能够在董事长无法履职时承担起主持会议的责任。
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那么就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来主持会议。这种方式体现了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多数董事的共同选择,选出合适的主持人,以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
当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就成为了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体。监事会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在董事会出现问题时,监事会有义务保障股东的权益,通过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来解决公司面临的问题。
若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赋予了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当公司的管理层都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股东可以通过联合起来,自行组织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自身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