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还存在债权人会议主席这一角色,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机构。从主体构成来看,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基本组成部分。这些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通过申报程序获得参与债权人会议的资格。这其中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等。
在债权人会议中,不同类型的债权人权利有所不同。对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对债权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通常享有完整的表决权。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果其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在对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上没有表决权。这是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其利益与普通债权人有所区别。
债权人会议主席也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其职责主要是主持债权人会议,确保会议按照法定程序有序进行。在会议过程中,主席需要把控会议节奏,引导债权人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维护会议的正常秩序和效率。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通常没有表决权,不过他们有权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这也体现了在破产程序中对职工权益的重视和保障。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既考虑了债权人的不同类型和利益诉求,也兼顾了其他相关主体的合理权益,以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