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分割不能对抗债权人财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夫妻选择离婚并对债务进行分割时,这种分割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来对抗外部债权人主张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也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举例来说,甲和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向丙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后甲和乙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甲承担。丙仍然有权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如果丙要求乙偿还,乙不能以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甲承担为由拒绝偿还。乙在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甲进行追偿。
从法律原理角度来看,夫妻之间的债务分割约定是基于夫妻内部的意思自治,而债权人并没有参与到这个约定过程中。如果允许夫妻通过内部约定来对抗债权人,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债务分割不能对抗债权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权益,避免给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