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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以谁为被告

2025-10-22 03: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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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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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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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确定被告和第三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之所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是因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针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是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次债务人是该诉讼中承担实体义务的一方。从法律关系上看,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而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次债务人成为了与债权人直接相对的一方,符合被告的特征。

而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虽然债权人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代位权诉讼的基础。如果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会相应地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败诉,也会影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因此,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模式,既符合诉讼原理,也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代位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债权人代位权以谁为被告(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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