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据中担保人的写法需要明确担保人身份信息、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关键内容。
在欠据中,担保人相关内容的规范书写十分重要,它关乎到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各方权益。要清晰写明担保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担保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准确的身份信息有助于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够及时、准确地联系到担保人。
必须明确担保方式。担保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写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若写明“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要确定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可以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欠据中应明确具体的担保范围,比如“担保人仅对主债权XX元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担保人对主债权、利息(按照XX利率计算)、违约金等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也需要明确。担保期限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可以约定具体的担保期限,例如“本担保的期限自本欠据签订之日起X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要在欠据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签字日期。签字和按手印是对担保行为的确认,注明日期有助于确定担保行为的时间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