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遇到一方不让探望子女的情况时,第一步可以尝试进行协商。通过与对方沟通,了解其不让探望的原因,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对方存在一些误解或者担忧,比如担心探望会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等,此时可以与对方解释清楚,表明自己探望孩子是出于对孩子的关爱,并且会合理安排探望时间和方式,以消除对方的顾虑。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孩子的父或母,并且享有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会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
若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本身。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例如存在虐待、忽视等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探望权。在处理离婚后探望子女的问题时,要以保障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