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需经过提议、召集和主持、通知、召开会议并决议等流程。
提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当这些主体认为公司出现了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来解决的重大事项,如公司重大投资决策、重要人事变动等情况时,便可以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要求。
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知中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重要信息,确保股东能够提前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
召开会议并决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决议的通过需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事项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