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出具时间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在工伤处理流程中,涉及到不同类型的鉴定,其出结果的时间规定也存在差异。工伤认定,这是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如果是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若情况较为复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作出认定决定后需要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这是在工伤认定之后,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过,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工伤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多种因素的考量,或者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医疗检查结果等,此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同样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有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