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报工伤对单位既有积极影响,也可能存在消极影响。积极影响在于体现对员工权益的保障,利于构建良好劳动关系;消极影响则包括可能面临工伤赔偿费用增加、企业声誉受损以及社保缴费费率上调等情况。
从积极方面来看,允许员工个人报工伤并积极配合处理,表明单位重视员工权益,遵守法律法规。这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工作效率。员工会感受到企业的关怀,从而更加努力地为企业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个人报工伤也可能给单位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经济方面,若工伤认定成功,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外,单位可能还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如果工伤事故较为严重,这些费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企业声誉方面,频繁发生工伤事故并被员工申报,可能会使外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产生质疑。这可能影响企业在合作伙伴、客户以及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进而对企业的业务拓展和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在社保缴费方面,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挂钩。如果单位工伤事故较多,社保部门可能会提高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这意味着单位需要缴纳更多的工伤保险费用,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