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过了期限,撤销权消灭,合同变为有效且不可撤销,当事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有行使期限限制的。不同情形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所不同。例如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均消灭。
当可撤销合同过了期限,意味着撤销权消灭。此时,合同的效力状态就发生了确定的变化。原本处于可撤销状态的合同,因为撤销权期限已过,就如同经过了“考验期”,变得不可撤销,成为一份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合同。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既然合同已经不可撤销且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在实践中,如果一方试图以合同可撤销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但实际上撤销权期限已过,这种行为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合同存在可撤销的事由,一定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错过期限,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面临违约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