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一般需要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
工伤鉴定包含两个重要环节,分别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二者在时间规定上有所不同。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若出现一些复杂情况,如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这些结论尚未作出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这意味着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的时间可能会延长,直到相关结论明确后再继续计算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体而言,工伤鉴定的整个过程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时间上存在一定弹性,但一般遵循上述相关规定的时间范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