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时间若认定为工伤,工资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发放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相关部门确认可适当延长。
需要明确在午休时间受伤要认定为工伤,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例如,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只有确定为工伤,才能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单位不能以职工受伤未实际工作为由克扣工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原工资”的计算标准,各地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地方是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有的地方则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地的规定和法律要求,准确计算和发放工伤职工在午休时间工伤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未依法发放工资,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