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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

2025-10-17 04: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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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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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存在多方面区别,包括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目的、适用范围和申请鉴定主体等方面。

二者的鉴定机构不同。伤残鉴定一般是由司法部门(比如法院、公安局等)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而工伤鉴定则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鉴定标准有差异。伤残鉴定适用的标准较为多样,比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该标准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工伤鉴定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它是专门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而制定的标准,相对更侧重于考虑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鉴定目的不同。伤残鉴定主要用于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目的是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以便计算相应的赔偿金额;工伤鉴定的目的是确定职工因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从而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其在工伤后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适用范围不一样。伤残鉴定适用于各种人身损害案件,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工伤鉴定仅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

申请鉴定主体不同。伤残鉴定可以由伤者本人、其近亲属或者委托律师等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工伤鉴定则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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