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对人体损伤程度达到九级伤残的评定准则,涵盖多个方面,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等不同身体部位的损伤情况及相应评定依据。
在我国,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诸如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轻度);脑叶部分切除术后;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等情况,符合这些特征的可鉴定为九级伤残。
头面部损伤方面,一眼盲目3级;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者双侧眼睑轻度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伴双眼角膜移植术后等都属于九级伤残的范畴。
颈部及胸部损伤方面,胸壁缺损面积占胸部总面积10%以上;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食管修补术后;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等情况符合九级伤残的评定。
腹部损伤方面,肝部分切除术后;脾部分切除术后;小肠部分切除术后;一侧肾上腺缺失;肾部分切除术后等都可鉴定为九级伤残。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方面,膀胱部分切除术后;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闭锁;子宫部分切除术后;阴道狭窄;一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等属于九级伤残。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方面,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等情况符合九级伤残标准。
伤残鉴定是一个专业且严谨的过程,需要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评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9.1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