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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2025-10-17 04:05:44  分类:行政类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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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概念、目的、实施主体、适用情形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采取的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准确把握行政行为的性质和适用。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多方面的显著区别。

1、概念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比如,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进行查封,是为了防止证据被销毁或危害进一步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则是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例如,在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时,通过划拨其存款来实现罚款的执行。

3、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部分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等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则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适用情形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危害发生之前或正在发生时采取的,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行政强制执行是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采取的,具有事后性。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有哪些?(0)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程序上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程序上也存在明显差异。

1、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三、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对比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各有特点。

1、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公安机关对醉酒闹事者采取约束至酒醒的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查封。扣押财物,比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规车辆进行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税务机关为防止纳税人转移资金,可冻结其银行账户。

2、常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处罚款。划拨存款、汇款,如税务机关对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通知银行划拨其存款用于缴纳税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罚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例如城管部门要求违章建筑的业主自行拆除违章建筑,若业主不履行,城管部门可强制拆除。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在概念、目的、实施主体、程序以及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遇到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审查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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