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不予离婚: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且另一方坚决不同意、起诉离婚证据不足、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且军人无重大过错、女方在特定时期男方起诉离婚等。
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是常见的不予离婚情形。离婚诉讼需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仅仅以双方性格不合、偶尔争吵等较为轻微的理由起诉,法院可能认为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从而不予离婚。比如夫妻只是因为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就起诉,没有更严重的矛盾体现,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且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时,法院也倾向于不判离。法定离婚理由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而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会考虑给双方一个修复感情的机会。
起诉离婚证据不足也会导致不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比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情况等。如果证据不充分,无法让法院认定相关事实,法院就难以作出离婚判决。例如,一方声称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没有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有效证据,法院就不会采信其说法。
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法律有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主要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如果军人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如果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