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留置权、必要的协助请求权、定作人不合理要求的拒绝权等方面。
报酬请求权是承揽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是对承揽人付出劳动和专业技能的合理回报。例如,装修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房屋装修工作,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装修费用。如果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留置权也是承揽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当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也就是说,承揽人可以将工作成果扣留,以促使定作人履行支付义务。在一定期限内,若定作人仍不支付,承揽人有权依法就该工作成果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汽车修理厂为车主修理汽车后,车主拒绝支付修理费用,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必要的协助请求权。承揽工作有时需要定作人的协助才能顺利完成。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有权要求定作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场地等。例如,在建筑工程中,发包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图纸等,以保证承包方能够正常施工。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不合理要求的拒绝权。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或者提出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会导致承揽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损害承揽人合法权益等不合理情况,承揽人有权拒绝。例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进行生产,承揽人可以拒绝这一不合理要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