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和犯罪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犯罪主体来看,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因为报复陷害罪主要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来实施的犯罪行为,普通公民不具备相应的职权条件。
犯罪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没有身份等方面的限制。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几类人。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申诉人是指对自己或他人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的人;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人;举报人是指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行为方式有差异。诬告陷害罪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作虚假告发的方式来实施,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种告发可以是向司法机关,也可以是向其他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机关进行。而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例如,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上述人员进行降职、撤职、停职等。
犯罪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让无辜的人陷入刑事诉讼的困境。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以泄私愤等,不一定是要使对方受到刑事处罚。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