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侵犯肖像权罪”这一罪名,侵犯肖像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法律体系里,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虽然侵犯肖像权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在民事领域,一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例如,某商家未经明星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产品宣传,明星发现后有权要求商家立即停止使用该肖像,销毁相关宣传材料,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如果因为该侵权行为给明星造成了经济损失,比如导致明星代言合作受损等,商家还需要进行赔偿。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实施了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三是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等。
所以,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各方都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因侵权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