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和租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范围、主体、权利转移程度、合同形式和期限等方面。流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包含租赁等多种方式;主体和权利转移程度有所不同;合同形式要求和期限规定也存在差异。
从概念范围来看,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形式。而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在这种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所以流转的概念更为宽泛,租赁只是流转的一种具体方式。
主体方面存在区别。流转的主体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多种主体。而租赁的主体通常是物品的所有者(出租人)和需要使用物品的一方(承租人),比如在土地租赁中,可能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权利转移程度不同。在流转中,如果是转让这种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能会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土地相关权利转移出去。而租赁中,承租人只是获得了物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并且使用权的行使也受到租赁合同的限制。
合同形式上,流转尤其是土地流转,为了保障各方权益,很多情况下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可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备案等程序。而租赁虽然也提倡签订书面合同,但对于一些短期的、小额的租赁,口头合同也可能被认可。
期限上也有差异。流转的期限根据不同的流转方式和相关规定有所不同,比如土地转让的期限可能接近承包剩余期限。而租赁的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