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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2025-10-16 16: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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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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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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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义务主要是在缔约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到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像差旅费、通讯费等;间接损失则是指如果合同正常订立并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一方因信赖合同能够订立而放弃了其他交易机会,由此造成的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

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一系列义务。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应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情况及时、准确地告知对方。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状况,包括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

协助义务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例如,在合作项目的谈判中,双方应互相提供相关资料,共同推进合同的订立。

保护义务意味着当事人要保护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商业谈判过程中,一方要确保另一方在谈判场所的安全等。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对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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