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分别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明确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是十分重要的。这四种责任程度有其各自的定义和特点。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也就是说,患者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且唯一的因果关系,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导致损害发生。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错误切除了患者健康的器官,而这一错误操作完全是导致患者后续一系列损害后果的原因,此时医疗机构应承担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其他非主要的因素对损害结果有一定影响。比如,患者本身存在一定的基础疾病,但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由于误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加重,虽然患者自身的基础疾病也是病情发展的一个因素,但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医疗机构需承担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意味着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即患者的损害结果主要是由患者自身的病情、体质等因素导致,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损害后果。例如,患者因自身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术后出现感染,虽然感染主要是由于患者自身免疫力低下等原因引起,但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消毒不严格等轻微过失,对感染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此时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在这种情形下,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损害结果的影响非常小,主要是其他因素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比如,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因自身病情恶化出现严重并发症,而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仅仅是在病历记录上存在一些小的瑕疵,对患者的治疗和损害后果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此时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明确这四种责任程度,有助于合理确定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