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引起火灾可能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是一种由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过失犯前款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失火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行为人在使用明火后,疏忽大意没有将火完全熄灭,导致火灾发生,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火灾,但轻信能够避免,如认为自己设置的防火措施足以防止火灾,最终还是引发了火灾,这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失火行为,并且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后果通常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等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失火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失火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火灾发生的原因、行为人对火灾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只有准确把握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