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失火罪,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对于“造成严重后果”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通常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例如,导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等情况,往往会被认定为构成失火罪且属于较为严重的情形,可能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而“情节较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一般会综合考虑火灾发生的原因、行为人平时的表现、火灾发生后的补救措施以及损失的挽回情况等因素。比如,行为人在火灾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灭火,尽力减少损失,且最终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或者是由于一些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引发火灾后过失行为介入,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从而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要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裁量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