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不存在失效的说法,但从受伤到进行鉴定的时间有一定要求,不同类型的损伤应在合适的时间进行鉴定,且鉴定结果的证明力会受时间、后续治疗等因素影响。
伤情鉴定是司法程序中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技术手段。它本身不会失效,但及时进行鉴定对于准确认定损伤情况至关重要。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例如,身体表面的擦伤、挫伤等,这类损伤特征明显且相对稳定,尽早鉴定能准确反映受伤当时的情况。像头部遭受外力打击出现头皮血肿,在受伤后就可以马上进行鉴定,以确定损伤的程度。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比如,骨折后可能会引发骨髓炎等并发症,需要等待病情稳定,医生能够准确判断并发症的严重程度时再进行鉴定。一般骨折的愈合时间会因部位和严重程度而异,可能需要数周甚至数月,在此期间要密切关注病情发展,待稳定后再申请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例如面部损伤可能会影响容貌,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让损伤恢复到相对稳定的状态,才能准确评估对容貌的影响程度。
虽然伤情鉴定没有明确的失效期限,但随着时间推移,损伤可能会因自然恢复、后续治疗等发生变化,导致鉴定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受伤当时的情况,进而影响其证明力。在实际案件中,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证明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前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