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起诉时效一般是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在人身损害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明确侵权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不过,诉讼时效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和情形。例如,在某些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中,可能适用更短的诉讼时效。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民法典》施行后,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还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人身损害起诉时效一般为三年,但要注意特殊规定以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况,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