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确定的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当然监护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等可按顺序担任。对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父母等按顺序担任。确定监护人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保障其权益。
最新民法总则中,监护人的确定有明确的标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法定监护顺序
这种法定顺序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未成年人在失去父母监护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最亲近且有能力的人的照顾和保护。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与未成年人有深厚的亲情纽带,他们通常会愿意承担起监护责任,并且在生活经验等方面也有一定优势。
2、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在确定监护人时,还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在不违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前提下,应适当考虑其对监护人的选择倾向。
3、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无论按照何种方式确定监护人,都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这要求监护人要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最新民法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标准有着细致的规定。除了前面提到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外,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后续的监护顺序有着严格的界定。
1、监护能力的考量
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有监护能力。这里的监护能力包括经济能力、身体状况、道德品质等多方面。比如一个有严重不良嗜好且经济状况极差的人,显然不适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组织介入
当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出现时,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监护人的资格经过严格审核,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例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可以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民政部门则可以从更宏观的层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临时监护措施
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担任监护人,村、居委会也可以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这能避免未成年人在监护真空期受到伤害。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也有相应标准。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情感与生活联系
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因为配偶与成年人在生活上联系最为紧密,相互之间有扶持照顾的义务和情感基础。父母和子女也是与成年人关系密切的人,他们在监护方面也有着天然的优势。
2、监护职责履行
监护人要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比如要保障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管理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等。
3、监护争议解决
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最新民法总则在监护人确定标准方面,无论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监护权的变更、监护职责的终止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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