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交的钱叫保证金。
在刑事诉讼中,保证金是一种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也就是说,取保候审有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保证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一。
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确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关于保证金的数额,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取保候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