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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2025-10-16 11: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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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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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在性质、适用条件、计算标准等方面存在区别。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惩罚性赔偿;经济补偿金是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

二者性质不同。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制裁。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起到惩戒作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经济补偿金则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费用,是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因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体现了对劳动者贡献和生活的一定保障。

适用条件不同。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辞退劳动者,就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常见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等。

计算标准不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经济补偿金则按照上述正常的计算方式得出具体数额。

综上所述,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应准确判断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是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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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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