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意味着不判处主刑。这类情况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所以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取保候审。这里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有无再犯罪的可能等。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评估,如果认为即使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秩序、他人安全等造成危害,就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样可以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到这些人的身体状况特殊,不适宜羁押,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允许其取保候审。
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也可以取保候审。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还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