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时间根据主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执行。
一、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当罪犯被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管制的执行是同步进行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管制本身就是限制罪犯一定自由并在社会上执行,所以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也同时开始并持续到管制执行完毕。例如,某人被判处管制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那么在这二年的管制期间,其政治权利同时被剥夺。
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不过,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也就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比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这五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甲没有政治权利;当甲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附加的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如果甲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被假释,那么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时间。
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罪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时,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就开始执行。这主要是基于多方面考虑,一方面是为了在法律上全面否定罪犯的政治资格;另一方面,防止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后,其某些政治权利可能被他人利用,比如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