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书面合同通常叫口头合同,此外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合同,如以行为方式订立的合同。
在法律领域,合同的形式多样,非书面合同是区别于书面合同的一类合同。其中,最常见的非书面合同形式就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也就是通过口头交谈等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合同形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比如在菜市场买菜时,与摊主达成的买卖蔬菜的协议就是典型的口头合同。双方通过口头交流确定了交易的内容,包括蔬菜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虽然没有书面的文件,但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除了口头合同,还有以行为方式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是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例如,在停车场停车,车主将车驶入停车场并停放,停车场管理人员允许其停放车辆,双方虽未进行口头约定,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车主停车和管理人员允许停车的行为,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非书面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具有灵活性和便捷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缺乏书面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在进行一些重要的交易或者涉及较大金额的合同订立时,建议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